遗嘱订立
所谓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订立条件: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遗嘱种类专题
遗嘱分类:遗嘱可以分为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但是法律对于各种形式的遗嘱都有严格的规定。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未经公证撤销,都是有效的。2、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4、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对于各类形式的遗嘱也存在不同的效力: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非公证形式的遗嘱;非公证遗嘱之间,后成立的优先于先成立的。
录音遗嘱
录音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经录音磁带录制而设立的遗嘱法。商为保证录音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17条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可见,录音遗嘱中见证人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与遗产的处理息息相关,因此,见证人必须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录音遗嘱的真实性法。
为此《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录音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商包括未满18周岁的人或者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但不满16周岁的人,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法。
(3)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商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法。
遗嘱订立的条件:1、在设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在国外,遗嘱能力并不等于行为能力,可以是达到一定年龄的未成年人。在中国,指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因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或者伪造、篡改的遗嘱无效。3、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在中国,凡违背法律规定剥夺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部分,归于无效。4、遗嘱须具有一定的形式。各国对遗嘱形式都有具体规定,如大陆法系各国规定了4种形式,包括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密封遗嘱和经合法证明属实的代笔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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