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写下遗嘱,处分自己遗留的财产,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事权利。这项权利不因公民是聋、哑或盲人而受到限制或被剥夺。我国法律一贯待别强调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他们的遗嘱能力的确认和保护当然也不例外。不识字的又聋又哑的人要想立遗嘱,法律规定他可以请人代书。即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亦场见证,由其中1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对于聋哑人立遗嘱,应当有懂得哑语的代书人、见证人在场,以保证遗嘱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否则,遗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