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对自己财产处分的一种积极形式。以前一般是老年人或身患绝症的人才会想到要立遗嘱,年轻力壮的人通常不会。首先没有这个必要,其次受中国传统的“未知生,焉知死”观念影响,年纪轻轻的立遗嘱也被认为是“不吉利”,仿佛画了道符诅咒自己一般。
但是,最近几年28岁~40岁的青年人选择立遗嘱的越来越多,时下的年轻人未雨绸缪地想到了“身后之事”。这与现实社会状况有关。以前社会相对稳定,人口流动少,意外发生的几率较低;现在交通发达,许多人因工作需要都做起了“空中飞人”。媒体隔三差五地报道某某航空公司飞机失事,机上乘客全部罹难,让这帮“飞人”们感到危机四伏。所以人们在受益的同时内心的安全感下降,危机感上升。同时青年人立遗嘱也反映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责任感增强。
从法律上讲,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也就是说,对公民的财产继承,如果财产所有权人生前立有遗嘱,只要该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就必须按遗嘱继承,而不能法定继承。如此一来,有没有遗嘱就不一样了。
首先,遗嘱能使财产发挥最大作用,给最需要的人。曾经有一位咨询的先生将遗产全部留给了母亲,因为在父母中,他认为母亲更需要照顾。
其次,爱与归属感也是人的行为动机,而且是比安全感更高一个层次的动机。被继承人生前心底牵挂、爱护着一个人,死后把遗产留给对方,也是一种表达爱意的方式。现代人选择将遗产留给自己心里最渴望给的人,也表明他们活得更真实、更自我,更尊重自己的内心需要。
第三,许多人将自己的财产留给继承人以外的人,例如梦露。自己的财产自己做主,将它交给不同的对象,而不仅仅是法定继承人,也能反映出社会更加多元和开放,能容许不同的价值观同时存在,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至于另外一种情况,将遗产捐赠给社会公益事业、慈善机构,这是人对“被尊重”、“实现自我价值”这一需要的满足,表现了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的责任感,同时也受到了国家、社会、人类的尊重,实现了自我价值。
继承法在我国已颁布20年了,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关因遗产继承纠纷闹上法庭的例子,比比皆是,仅从媒体披露的遗产继承纠纷上看,大多主要是因为被继承人对继承法知识的缺失而不知遗产继承方式、程序和范围,或事先未定立明确清晰合法的遗嘱来处分自己的遗产而造成的。目前在国外遗嘱已成为最主要继承方式,而在我国,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遗嘱继承还不能为广大老年人普遍接受或了解,这是产生遗产继承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个人财富的积累和社会的老龄化趋势的发展,遗产继承在我们的生活中已成为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普及继承法知识,让老年人了解如何定立遗嘱,如何分配自己的财产,避免家庭矛盾的产生,对建立和谐家庭和社会显得愈加重要。假如我们都能在自己意识清楚的时候,将自己的财产指定好继承人,就会在身后省去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和纠纷,与己、与人、与社会、与国家都有利,何乐而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