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形式订立的遗嘱法。商口头遗嘱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故《继承法》第17 条对口头遗嘱作了严格的限制,即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法。商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法。商危急情况解除后 ,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法。
一、据此,要订立合法有效的口头遗嘱,须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口头遗嘱订立过程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法。商《继承法》第18条对见证人的资格做了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法。商包括未满18周岁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商
2)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商
(3)与继承人﹑ 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法。商实践中主要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亲属,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法。
2. 《继承法》对立口头遗嘱的外部条件做了限制,即必须处于“危急情况”下,遗嘱人才能立口头遗嘱法。商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重大军事行动﹑意外事故等)法。由于口头遗嘱易被篡改﹑伪造,因此,《继承法》对口头遗嘱失效的情况做了特别规定: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那么所立的口头遗嘱自然无效法。商因此,在非危急情况下,遗嘱人还是应当订立自书﹑代书﹑录音遗嘱,最好到专门的公证机关, 办理遗嘱公证或到律师事务所办理律师鉴证法。
3.“危急情况”解除后,没有采用“自书﹑代书﹑录音”等方式立遗嘱,其口头遗嘱仍然有效法。商但由于无书面﹑录音等载体固定,极易被篡改或者伪造,或者由于见证人的理解产生歧义,或者因人事变化而无从查证 所以“危急情况”解除后,立遗嘱人还是采取别的遗嘱方式立遗嘱,以保护自己或继承人的权利法。
二、立口头遗嘱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首先,遗嘱人有生命垂危或其他危急的情况。如在正常情形下,遗嘱人不得以口头遗嘱的形式处分其财产。
其次,因该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以书面遗嘱等形式订立遗嘱。凡遗嘱人能在该情形下,以自书、代书、公证等方式订立遗嘱的,不得口头遗嘱。
再次,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目的在于保证口头遗嘱的真实性。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三、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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