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个月,福州李先生去世了,他留下了两份遗嘱,一份是五年前立的,另一份是三年前立的,前一份遗嘱曾办了公证。 但问题产生了,这两份遗嘱的内容有冲突。子女们纳闷,到底要以哪份遗嘱为准呢?前天,李先生的女儿阿梅(化名)带着两份遗嘱,来到福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接过遗嘱细看,发现其中一份是公证遗嘱,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把福州的两套房子分别给阿梅和她的大哥阿军(化名),一人一套。另一份遗嘱则是自书遗嘱,内容是李先生决定福州的两套房子都由阿梅继承。
阿梅告诉公证员,她的母亲很早就去世了。哥哥结婚后,嫂子和父亲处得不太好。后来,嫂子生了一个儿子,与父亲的关系变得更差了。“父亲喜欢看戏,有时还喜欢唱上一段,嫂子觉得很吵,受不了。”阿梅说,嫂子就给父亲写了一张纸条,上面写着:孙子要休息,以后晚上8点后请不要看电视,更不许唱戏。父亲很生气。后来,哥哥只好带着媳妇、儿子搬出去住了。到了2003年,李先生被查出患了肺癌,由于病情恶化,李先生经常住院。每次住院,都是阿梅到医院照顾他,而阿军很少到医院,即使去了,也只是坐上几分钟就走了。刚开始,阿梅还安慰李先生,可能是大哥太忙了。可次数多了,李先生不能原谅儿子了。2006年,李先生手写了一份遗嘱,把两套房子都给了女儿。
公证员受理了她的咨询。
普及一下: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所以,办理继承公证时,应以李先生立的公证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