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有两套住房,2001年3月,母亲立了一份遗嘱,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她去世后,位于海淀区的那套房归我所有,位于西城区的那套房归姐姐所有。2003年初,我因小事与母亲吵了一架,母亲十分生气,同年3月母亲又亲笔写了一份遗嘱,说她去世后那两套房都归我姐姐所有,并注明先前所立遗嘱无效。前不久,母亲病故。请问,是母亲后写的遗嘱有效,还是经公证的遗嘱有效?
经公证的遗嘱有效。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规定,虽然你母亲所立自书遗嘱在后,并且在遗嘱中注明原立遗嘱无效,但因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其他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所以,即使声明原所立遗嘱无效,也不能撤销原公证遗嘱的效力。故原公证遗嘱仍然有效,你还是有权继承你母亲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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