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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遗嘱订立的法律要求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8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公民可以以下列方式订立遗嘱。

  一、公证遗嘱:它是指遗嘱人设立的经过公证机关办理了公证证明的书面遗嘱。制作公证遗嘱的法律要求是:

  1)申请。一般情况下,遗嘱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公证遗嘱。

  2)审查。公证机关对申请的内容及遗嘱予以确认,并在《遗嘱证明书》上签名盖章,注明日期,然后加盖公证机关印章。

  二、自书遗嘱:即指由遗嘱人亲笔制作的遗嘱,其法律要求是:

  1)自书遗嘱必须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遗嘱人应在自书遗嘱上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具体时间(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即指由遗嘱人请他人代为书写的书面遗嘱。制作代书遗嘱的法律要求是:

  1)请求他人代书遗嘱的遗嘱人,必须属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遗嘱人须是成年人且智力正常。

  2)书写代书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遗嘱,注明代书的年、月、日。

  3)应当由遗嘱人、见证人、代书人逐一分别在遗嘱上签名。

  4)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参加代书遗嘱的制作,也就是说,他们既不能成为代书人,也不能成为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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