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对其遗产所作的处分或对其他身后事务所作的安排,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与遗嘱继承都是通过遗嘱方式处分财产,这两种方式在形式上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区别是明显的。
1、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其他组织或国家,但必须不是立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是法定继承人。
2、受遗赠人只有在知道受遗赠的两个月内明确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才视为接受,否则视为放弃遗赠;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
3、对于受赠人继承的财产只包括财产权利,不包括消极的财产义务。
遗嘱继承人继承财产的范围不仅包括财产权利还包括财产义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以被继承人的实际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不予清偿,但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在遗嘱继承中,遗嘱人可在遗嘱中指定候补继承人;
在遗赠中则不能指定候补的遗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