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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赡养父母的子女不留遗产是否合法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5 ℃

  沪律网网友提问:

  老人有两个儿子,老人跟随长子生活有二十多年,生活起居都由长子来料理,次子不孝、未曾赡养过老人。老人病重,都由长子来照料,次子从来没有来看望过老人,更不用说分担医药费用。期间老人立下遗嘱,把其财产一律给了长子,遗嘱已由公证处公证。老人死后,由长子来料理后事,次子也未分担过一分钱。但是次子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了精神三级残疾证——先天性智力发育不全/边缘性精神障碍。长子与次子发生遗产纠纷,请问:父亲由于次子不孝将其所有的财产都给了长子,老人算不算剥夺了次子应有的份额呢?

  沪律网律师回复: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本案中的次子有赡养老人的条件和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老人的遗产次子应当不分或少分,老人设定了遗嘱的,这种情况下应依照遗嘱由长子全部继承;如果次子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遗嘱就应对次子保留必要的份额,没有给予保留的属于遗嘱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部分财产可以分给次子,余下部分由长子按遗嘱继承。关于残疾证,仅是认定缺乏劳动能力的一个依据,具体次子有无劳动能力、有无生活来源,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认定。

  知识关联: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法》对遗嘱继承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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