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某的老伴已经去世,戚某经人介绍认识刘某,并与刘某产生好感,不久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戚某立字据一张,将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十年后,戚某因患有疾病去世,去世前写了一份遗嘱,将该处房产留给自己与前妻所生的大儿子。现在刘某有权享有该处房产吗?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戚某以书面形式将自己的房产约定为两人共同所有,该约定是有效的,上述房产已经成为戚某与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刘某享有该处房产一半的产权。对于属于戚某的一半房屋产权,因戚某有遗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将戚某那部分的房产按照遗嘱进行继承,归戚某的大儿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