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老人先后立过两次遗嘱,以哪份为准?江门中院日前终审判决一宗遗嘱继承纠纷案,认定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阿贞、阿敏均为林奶奶的孙女,林奶奶于2011年1月10日在江门市江海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立下一份代书遗嘱,将其所有的经济社股份在其死后由孙女阿敏继承。同年6月3日,林奶奶在江海公证处立下第一份公证遗嘱,确认了其代书遗嘱的内容。2013年2月7日,林奶奶又在江海公证处立下第二份公证遗嘱,将其所有的经济社的股份在其死后归阿贞一人所有。一场遗嘱之争在林奶奶去世后展开。
江门中院审理后认为,阿贞请求依据第二份公证书的内容继承林奶奶在经济社的股份,合理合法,因此,法院判决林奶奶的股份由阿贞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