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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型遗嘱在何种情况下生效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8 ℃

  目前我国法律是怎样规定遗嘱形式的?各类型遗嘱在何种情况下生效?是否有效力高低的不同呢?

  王律师:我国《继承法》明确了几种法定遗嘱类型,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选择这几种法定形式之一仅仅是订立遗嘱的第一步,要使遗嘱生效还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有处分权。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当然,上述要件仅仅是遗嘱生效的一般要件,对于特殊类型的遗嘱还需满足特殊的生效要件,如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利益相关人。因此,只有满足了法定的生效要件,遗嘱人订立的遗嘱才能获得法律效力并得以最终执行。在上述几种法定遗嘱形式中,也存在效力高低之分,其中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而对于遗嘱人订立了多份遗嘱且存在矛盾的,则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如果多份遗嘱不存在冲突,则多份遗嘱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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