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沈两口子有4个子女,除大女儿沈甲在身边照顾外,其他三个儿子都在外地。老沈想把房子留给大女儿,老伴不同意。于是老沈自己去公证处立了一份遗嘱。现在老沈因病去世,三个儿子也从外地归来要求继承房产,平均分割。沈甲不知所措,带着遗嘱寻求律师帮助。
山东海右律师事务所燕英律师认为:我国的《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办理;有遗嘱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
沈甲和三个弟弟均是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房产,但因为老沈立有遗嘱,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老沈的妻子和子女继承老沈的房屋权属应当按照遗嘱进行继承。老沈在公证处所立遗嘱称:“我和庄某(妻子)及沈甲(女儿)共同共有坐落于××路××号××小区9号楼301室的房屋一套,【《济南市房地产权证》编号济房权证××字第0××××9号,建筑面积120.26平方米】。上述房产中属于我的财产份额在我去世后由沈甲继承。”
由此,按照遗嘱继承,沈甲继承该房屋后拥有房屋的三分之二的产权,母亲庄某拥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三个弟弟与该房屋的权属无关。如果遗嘱继承产生纠纷,一家人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处理。沈甲可携带诉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遗嘱及公证处开具的证明来举证证明自己的房屋权属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