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老人遗嘱少写了日期,导致子女丢掉房子所有权,海淀法院通报,该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纠纷案件中,由于遗嘱不规范,法院判小刘不能单独继承父亲的房产。
老刘和小张是再婚夫妻,老刘和前妻育有一子小刘。老刘用自己和前妻的工龄以较低的价格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金沟河路的房屋。
2013年6月13日,老刘去世,并留有《遗嘱》,表示“去世后房子留给儿子小刘,因他家三口人住一间房,住着很拥挤,没房子。在我有病住院期间都是他照顾,日常办事都他去办。刘某某;二〇一三年五月”。
小刘要求依据父亲《遗嘱》继承房屋。
而老刘的现任妻子小张虽然认可遗嘱是老刘亲笔书写,但该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且内容前后不一,语言有歧义,“给”没有说明是给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因此该遗嘱属无效,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刘书写的《遗嘱》中未注明订立遗嘱的具体日期,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该遗嘱不属于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对于诉争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