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继承法》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是依据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制定的。一些人指出,由于我国国情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独生子女数量逐步增加,仅以近亲和婚姻关系作为继承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未来很可能会出现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此外,关于继承顺序的规定上,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两种继承顺序,似乎过于狭窄,很难完全达到继承的全部需要,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随着今后一个阶段我国公民家庭构成格局的重大变化,法定继承人的数量将会显著减少,相关人士提出的担忧不无道理,理应在《继承法》修订的过程中适当增加继承人的数量,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但是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一些指导性原则应当予以坚持。例如仍然规定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缘关系亲属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等等。但是值得一提的是父母的继承顺序问题。按照现有规定,父母往往被视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顺序位于配偶及子女之后的下一个层级之上。有人认为,公民因意外身故后,往往不能很好地履行赡养义务,父母需要给予一定的照顾,理应成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样符合我国长期倡导的尊老之风,也能够使失去赡养权的老人获得较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因此,建议将父母列入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之中。此外,还应该在现有《继承法》两个继承顺序的基础上增加第三顺序继承人,即规定四等亲的直系或旁系血亲都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人,本着血缘优先原则,在这个范围内划定遗产继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