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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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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0期话题:遗嘱继承纠纷案遗嘱 继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4 ℃

    [导读] 靖城镇某村村民刘满怀,与老伴王玉芳共生育三子一女。长子刘建明、女儿刘建华70年代即去外地工作。1981年刘家建造了三间七架梁平房。建房时,长子、女儿已成家多年,但时常寄钱给家中。次子刘建浩、三子刘建荣尚未成家,但都有工资收入。房屋建成后,次子、三子先后在新建房屋中结婚,各使用1间半房屋,并于1985年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刘满怀夫妇则到一公司当门卫并居住在公司。1996年,王玉芳病逝。同年,三子在他处另建了两间楼房。
    2000年刘满怀自书遗嘱一份,该遗嘱第一条称:"我建造的平房三间(指1981年建造的三间七架梁平房),西首一间半给长子;东首一间半给女儿,宅基地随屋分割…"。同年11月,刘满怀凭遗嘱为长子、女儿办理了宅基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刘满怀病逝。三子与兄、姐就该房的产权发生争执。长子、女儿认为,这房是我们按家父所立遗嘱继承的,且已办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对此房我们有所有权。三子认为,这房是我出资建造的,也办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家父立遗嘱将我的合法财产处分给我兄、姐,侵犯了我的财产所有权。今年5月,刘建荣起诉要求确认该遗嘱第一条中的内容部分无效。(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问题:1、讼争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刘满怀的个人所有财产?如果是家庭共同财产,共有人有哪些?2、刘满怀的遗嘱对讼争房屋的处分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无效,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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