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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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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遗嘱继承的问题遗嘱继承权公证书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38 ℃

    [导读] 案由:甲于2009年8月死亡。甲有三个儿子,其中的一个儿子乙已于2009年9月死亡。甲生前立有公证遗嘱:其生前所有的一幢二层楼房分别由甲的两个孙子和儿媳(即甲已死亡儿子乙的两个儿子及妻子)继承。现甲的孙子和甲的儿媳向我处申办继承公证。根据规定,公证处应向甲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核实遗嘱的情况,但甲的两个儿子均在外国定居,且甲的三个儿子之间关系不好,他们不愿配合乙的儿子和妻子办理继承手续,我处无法向他们核实有关遗嘱的情况,请教委员,该如何处理?
    现实中经常会遇到此类情况,法定继承人之间可能存在矛盾,其中的某些继承人不愿配合其他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既不表示放弃,也不表示参加继承,也不提供身份证明,公证员联系他(她)都不予理会。此种情况又如何处理?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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