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各位律师:您好。我母亲多年前已去世,父亲在前几年初立下遗嘱,将其购买的单位房改房由我继承,由于当时房产证尚未办下来,公证处不同意进行遗嘱公证,父亲前年去世后,子女们在遗产分配时虽个别人有意见,但也按遗嘱进行了协议财产分配,各人都签字同意。现在房产证办下来了,我到房地局办理房产遗嘱继承时,还是被要求进行公证,但公证处又要子女们都到场,目前子女中有的在外地,有的想反悔要求共同继承,公证难以进行。请问子女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或是几年过后无人提出财产重新分配,公证处就可认为其他子女自行放弃房产继承要求了,那时是否再凭遗嘱和原子女协议就可办理房产公证过户了?请您赐教,不胜感谢!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