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请问: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人生前所作的遗赠公证书、遗嘱继承公证书是否就是,"受遗赠证明、(遗嘱)继承证明"?是否需要另作公证?为什么?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