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原告:xx,女,汉族,195x年4月12日出生,鞍山市xx厂退休职工,现住鞍山市铁西区xx社区xx街委xx组xx号。
被告:xx,男,汉族,36岁,鞍山市xx商行经理,地址鞍山市铁东区xx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2007年10月4日的自书遗嘱有效。
2、请求依法确认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xxx号房屋为原告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继母子关系,1997年6月26日原告与被告的父亲xxx登记结婚,2004年12月28日共同出资购买鞍房权证铁西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下鞍山市铁西区九道街xx号私有住宅一套。
2007年10月4日,xxx立下自书遗嘱,遗嘱载明:上述房屋产权由原告一人继承。同年12月6日,原告和xx共同在辽宁翟铁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下签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该约定亦载明: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待xxx谢世后,由原告办理更名手续。
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12月13日xxx因癌症不治去世。现原告依遗嘱和《夫妻财产约定》欲办理更名手续,但是遭到被告的无理阻挠,万般无奈之下,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起诉人:
年月日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