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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同时存在的继承公证书格式房产遗嘱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6 ℃

[导读] 房屋所有权人:李延A,共有人:陆妹B,产权来源:1999年房改售房。发证时间:2000年6月十三日,房屋所有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
李延A与陆妹B系夫妻,共生育二个子女:长女李春K,长子李时K。李延A于2009年8月19日死亡,陆妹B于2005年12月31日死亡。李延A的父亲李月K(1998年11月死亡),李延A的母亲唐李K(健在);陆妹B的父亲陆桂K(1957年死亡),陆妹B的母亲湛惠K(1991年10月26日死亡)。
李延A于2009年7月20日身患重病,立下遗嘱:(主要内容)1、"本人将坐落在武夷山市彭祖路71号公路分局宿舍404室房产一套,杂物间1间及所有财产(包括埋葬费、抚恤金)在本人逝世后全部由长子李时K继承"。
注:遗嘱全文打印,一式三份。订立遗嘱人李延A有签名、捺指印,代写人:何某签名、见证人何某、叶某、陈某签名。
问题:一、李延A立下的遗嘱侵犯了其妻子陆妹B的财产部份,因此,该遗嘱部份有效,部份无效。我处在办理遗嘱继承时,是否可以认定该遗嘱部份有效,部份无效?
二、在适用要素式公证书时,是遗嘱部分适用遗嘱继承格式,法定继承部份适用法定继承格式?是否可以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合并写一份公证词?证词如何?

遗嘱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求继承人的同意,而且由于遗嘱继承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亲自做出意思表示,他人不能代理。继承是指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巧顾遗产继承权栏目为您介绍了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与需要的朋友们共享。另外,还有遗嘱继承等相关内容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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