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继承范围过窄,导致无人继承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无遗嘱又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遗产即成为“绝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这无疑损害了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
法学专家表示,由于人们的生育观念和国家的人口结构逐渐发生变化,家庭关系和亲属关系日趋简单,尤其是近年来“丁克家庭”和失独家庭已经成为必须面对的社会问题,如果不对继承人范围进行调整,将有可能出现更多“无人继承”的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还遇到过这样的情况,不少被继承人的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堂表兄弟姐妹等亲戚,承担了照顾和抚养有生活困难或障碍的被继承人的责任,但依照现行法律,即使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都已死亡,他们仍然没有继承权。虽然他们并不一定是冲着遗产去的,但法律应为这种照顾和抚养行为提供保障。”
另外,《继承法》中所规定的继承顺序关系到各继承人有无机会、以何种身份和地位参加继承,作用非常重要。有学者就表示,以“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规定,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网上有这样的一个案例:被继承人贾某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其父母还没来得及分割其遗产就去世了,贾某没有子女,其妻子孙某是与其结婚不久的二婚配偶。孙某认为贾某的遗产应全部归她所有,但贾某的兄弟姐妹提起诉讼,认为孙某没有权利继承贾某的遗产,而是应由贾某的兄弟姐妹继承。
法学专家介绍,这种争议在继承权纠纷案件中相当普遍,“如果能合理调整配偶和父母在继承中的顺序,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