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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三份遗嘱?哪个效力最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9 ℃

      刘老太于2000年与徐某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徐某的前妻是1999年去世的,两人有一处房产。2013年,徐某因病去世。刘老太想要取得涉案房屋,并与徐某的三个儿子打起了官司。

      刘老太拿出落款日期为2008年的公证遗嘱一份,徐某曾通过公证将涉案房屋赠与刘老太。然而,徐某的大儿子拿出徐某的一份自书遗嘱,落款为2012年6 月,写明徐某将涉案房屋分给他了;小儿子也拿出一份落款为2013年1月的徐某自书遗嘱,写明徐某将涉案房屋分给他了。女儿对这三份遗嘱均不认可,认为是他们逼迫老人写的。

      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属于徐某的二分之一份额,按照公证遗嘱予以处分。属于徐某前妻的二分之一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在三被告之间予以分割。

      ■法官点评

      《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遗嘱人在立遗嘱依法处分自己财产的同时,不可处分他人的财产。所以本案中,刘老太仅能处置涉案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徐某前妻的部分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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