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留下20余万元遗产,可两个子女却拿出了两份内容截然不同的遗嘱。一份遗产两份遗嘱,孰重孰轻,房山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
张女士生前育有5个子女。自老伴去世后,老人分别随女儿小晴、儿子小英居住了几年。老人在小英处写下—份遗嘱,注明其所有财产及银行存款全部由小英一人继承,并在上面按了手印。后老人又住到小晴家,并立下了第二份遗嘱,写明其身后全部财产由5个子女平均分配。立下遗嘱后不久,张女士不幸病故。老人去世后,两个子女各持老人遗嘱,声称对方的无效。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小英将小晴告上了法院,要求独自继承母亲遗产,并要求小晴偿付张女士留在其处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本案中,张女士的两个子女提交的遗嘱都符合我国继承法关于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都是有效遗嘱。小英所提供的遗嘱订立时间早于小晴提供的遗嘱,且两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依法律规定,应以张女士订立的第二份遗嘱为主,小英所提供的第一份遗嘱应认定无效。
最终,法院驳回了小英要求独自继承其母生前遗产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