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有两个儿子,均已结婚成家另过。老王省吃俭用积攒了7万元存款。
2005年,老王的老伴去世后,大儿子王胜主动请父亲与他们一起生活。2007年,老王到公证处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百年之后除7万元存款中的3万元由次子王利继承外,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公证遗嘱订立不久,老王突患中风并留下了半身不遂的后遗症。刚开始,王胜夫妇还能精心照顾,可时间一长就逐渐厌烦起来。此时,王利主动将父亲接到自己家里照料其日常起居。2009年5月,老王觉得起初订立的遗嘱不妥当,于是重新亲笔自书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王利所有,剩余的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王胜继承。
2015年年初,老王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为分割遗产争执不下。王利诉至法院,要求按其父的自书遗嘱继承遗产;王胜则手持公证遗嘱提出反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老王生前所立两份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前一份是公证遗嘱,后一份是自书遗嘱,而根据《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规定,自书遗嘱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据此,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老王的遗产进行分割。
公证人员提醒立遗嘱人,订立公证遗嘱后,如果立遗嘱人因种种原因打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应向公证处提出办理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申请,重新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