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女士与梁老太太是邻居,梁老太太的子女长期在外地工作,很少照顾母亲,老人的饮食起居基本上由邻居李女士照料。2008年5月,老人因病住院,为报答李女士多年来对自己的照顾,将自己那栋房屋遗赠给李女士,并请公证处办理了该份遗嘱的公证手续。老人去世前几天,子女从外地赶来,说服老人在病榻上写下了将该房屋留给子女继承的遗嘱。究竟这份遗产应该由谁继承?
【法理评析】 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小峰:根据《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梁老太太前后立有2份遗嘱,内容相抵触,但由于前1份遗嘱办理了公证手续,属公证遗嘱,后一份属于自书遗嘱。因此,该套房屋应该归李女士所有。文/实习记者 王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