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自书遗嘱后,要在遗嘱文书上注明立遗嘱的时间(年、月、日)与地点,还要亲笔签名,也可加盖印章。法律也允许自书遗嘱人为证实其所立遗嘱的真实性而请无利害关系人或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作为遗嘱见证人,但要求遗嘱见证人必须在遗嘱人自书的遗嘱上亲笔签名或盖章,并注明见证日期。
如果被继承人只是生前在日记或给亲友的信中表示有关处分自己财产的设想或打算,而未形成正式的遗嘱文书,则不能被视为自书遗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