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某区法院审结一起典型遗产继承纠纷案,案件因被继承人先后订立两份遗嘱(一份公证遗嘱、一份自书遗嘱)引发子女争议,涉及静安区一处估值逾千万元的房产。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的规定,结合遗嘱形式要件审查,最终认定后立的自书遗嘱有效。此案凸显《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优先效力后对司法实践的影响,亦为高价值遗产纠纷提供重要判例参考。
争议焦点:
- 遗嘱效力冲突:公证遗嘱(2018年)将房产全归长子,而2021年自书遗嘱新增次女为共有人,后者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 见证程序瑕疵:自书遗嘱虽无见证人,但经笔迹鉴定确为被继承人亲笔书写,是否足以排除程序瑕疵?
法院裁判要点:
- 形式审查:自书遗嘱由被继承人全程亲笔书写并签名,符合《民法典》第1134条形式要求,无需见证人。
- 时间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遗嘱效力以订立时间最后且合法有效的为准,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性。
- 利益平衡:结合被继承人晚年与次女共同生活的事实,认定其修改遗嘱意愿真实合理。
社会意义:
该案清晰传递《民法典》继承编的核心价值——尊重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愿,同时警示公众:
- 公证遗嘱的“权威性”已被淡化,需定期更新遗嘱并注重形式合规;
- 高价值资产继承应提前规划,避免家庭矛盾与法律风险交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