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放弃继承遗产吗
遗产继承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他既可以行使这种权利,以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也可以放弃这一权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同时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为了防止放弃遗产反悔所带来的被动情况,建议公证为妥。办理放弃遗产继承权只要到当地的公证处申办公证书就可以了,申请办理放弃继承遗产公证书,须向公证机关提供的证件材料是:
1、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身份证明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般须复印两份);
2、有关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须在公证机关公证员面前当场书写并签名);
4、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出具的证明信件。
二、继承遗产应该如何进行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一般按下列规定进行: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