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兄妹生于杭州,毕业后二人都留在长沙工作,户口也迁到了长沙,工作后,兄妹二人为了尽孝心,共同出钱在长沙买了 一套50平方米的小公寓房,准备给父亲退休后来长沙居住,并把房子登记在父亲名下,谁知父亲还未退休就因意外在杭州去去世,而他们父亲去世的时候,户籍还在杭州。他们的母亲早年去世,他们家在杭州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和30多万元存款。父亲去世以后,兄妹二人对遣产的分配产生了争议,于是想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解决,但是他们不知道是向长沙的法院还是向杭州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临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东城点评
对于继承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 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继承遗产的民事官司,当事人要到被继承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或到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即当事人只能到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到其他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人民法院还有级别管辖的问题,对于继承数额超过当地法院关于级别管辖规定的,应该到符合级别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兄妹父亲的遗产分为三大块,包括杭州的房子、杭州的30多万元存款以及长沙的一套小房子。应该说其主要遗产在杭州,所以杭州的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