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1)认定无人继承遗产
认定属于无人继承遗产的范围。是现金,还是物品;是本币,还是外币;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的位置、形状、价值等,如房屋的地址、楼层、结构、面积等附属物。
(2)清点并编制无人继承遗产清册
为了保障无人继承遗产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提高无人继承遗产处理的效率,本文认为,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应该承担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点并尽快编制出完备准确遗产清册,列明属于遗产的各项财产以及债权、债务。清点及编制遗产清册的费用应该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支付。
(3)为了保护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必要的处置
必要的处置,是指有利于遗产而不改变遗产性质的利用、改良行为,以及为保存遗产所必需的处分行为。如变卖腐物、普通营业商品货物的出卖,收取到期债权,财产投保,对尚未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保全登记等等。
遗产管理人在进行上述行为时,应该尽善良改良人之注意义务。
违反该项义务,怠于管理或者管理不当,致使无人继承遗产管理受到损害,包括积极的损害和消极的损害,债权人、遗赠人以及将来出现的继承人有权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
(4)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公告和通知
我国台湾地区规定,对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的公告由遗产管理人声请法院公告;在日本,对债权人和受遗赠人的公告是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自行公告。公告应该列明下列内容:声请公告人的姓名、年龄、职业和住所;被继承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住所、死亡时间及住所;声明债权和声明是否愿意接受遗赠的期限;未在规定时间报明债权和声明是否愿意接受遗赠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受遗赠人等权利申报的权利期限。如在日本规定,申报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二个月;在我国台湾地区规定,申报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被继承人参与各种经济活动,其债权人、债务人往往不止一个,因此,搜索对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受遗赠人十分必要。为了及时清偿其债务,就需要发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公告,以通知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及时报明其债权。本文认为,为了保护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的利益,在继承开始后,应当及时发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公告,使债权人及时申报其自己的债权;申报期限应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为六个月以上。至于如何发布公告,将在下文阐述。
(5)清偿债务、交付遗赠
在公示催告的期限内,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不得向任何债权人和受遗赠人清偿债务和交付遗赠。公告期满,遗产管理人即应开始清偿债务,交付遗赠等。清偿债务的原则包括:清偿债务优于交付遗赠;有优先权的债权优于普通债权;未到期债权应扣除未到期之利益,附条件的和存续期间不确定的债权,应进行评估,按估价清偿;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按比例清偿;为在公告期内报明之债权和遗赠,仅得就剩余遗产之财产主张权利;当然,如果需要变卖遗产清偿债务,应该经选任机关批准。
(6)报告无人继承遗产情况
选任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的单位、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受遗赠人得随时要求遗产管理人报告和说明无人继承遗产的其他有关情况,遗产管理人应该如实报告和说明。
2、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因不履行义务的赔偿责任
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义务,如果由于自己的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遗产管理不是一项简单劳动,而是一项复杂劳动。遗产管理人需要公告、遗产登记造册等,因此,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有权利获得与自己的劳动相适用的报酬。这可以激励其尽到管理之职责。同时,还要规定不履行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文认为,我国应该规定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有酌情获得报酬的义务,无人继承遗产管理人不履行义务的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