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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购买父亲的单位集资房是否属于父亲遗产
发布时间:2017-05-26 19: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8 ℃

  沪律网网友提问:

  我有一个朋友,她有两个亲弟弟,九十年代初,她父亲单位修集资房,她父亲出不起钱,于是由她出钱购买了此房,但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她妈的名字,过了二年后,她父亲死了。由于她妈是后妈,她和她妈住在一起,她后妈不会处事,大家不好处,于是想把房子的事说清楚。但她兄弟说这个房子是遗产。她想知道这个房子是不是遗产?她妈还在;她想起诉判这房子归她所有,她的兄弟承认这房子是她出钱买的,且有字据,两弟签字,她想知道她能不能胜诉?

  沪律网广东广州李雄飞律师回复:

  你说的情况要看房子的真正所有人是谁?单位集资房属福利房,对购买人是有条件限制的。

  1、字据是不是当初她父亲买房子写下的借条,如果是,则房子属婚内购买,属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有书面约定是夫妻一方的)借据只说明债权关系,不能主张房产所有权。

  对夫妻共有财产, 一方去世后,其中的一半房产可按继承法由其妻子和子女依法继承。

  2、如果在购买时,字据写明产权属于你朋友。是否可作为主张房产的证据,要看法院如何认定了,因为单位福利分房是有条件的,并且购买人和单位之间还存有买卖协议的,该协议购买人又不是你朋友;我个人认为主张产权比较困难。

  沪律网天津王建良律师回复:

  你朋友所交的房款或是借款或是赠与依当时的约定,赠与不返还、借款可以返还。另还有一种情况集资建房属于福利性质,只针对特定人,别人不能购买,如你朋友假借父亲名义购房也是不符和当时的政策法律的,那是属于规避法律政策的行为,依当时的法律是无效的行为,你的朋友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这也可能是你朋友未能取得产权登记的一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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