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继母相继去世,继母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和交通事故赔偿金,继子向继母亲生女儿提出分割这笔钱款遭到拒绝。继子女是否有继承继父母财产的权利?黄岩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认为继子没有跟继母形成扶养关系,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程某与前妻于1984年3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10岁的儿子郑某由程某抚养,但跟随其母一起生活,程某每月给付生活费。随后,郑某一直随母亲生活。次年程某与王某组建新的家庭,王某8岁的女儿王某某跟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
2009年8月,程某因病去世。2011年11月,王某立下一份遗嘱,将她所有的财产都由女儿继承。2013年,王某因一起交通事故撒手而去。王某离去后,留下一笔银行存款4.4万元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款52.7万元,共计57.1万元。
郑某认为继母留下的这些钱款他也理应有份,王某某不该私吞。2013年8月,郑某向王某某索讨无果后,将其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某返还这笔款项的二分之一份额。
王某某辩称,郑某从小与其生母生活,从没有跟她母亲一起共同生活过。母亲发生车祸后,郑某也没来探视过,郑某和母亲从未形成过有扶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况且,母亲已立遗嘱,将所有的财产都由她继承。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郑某诉求。
经办法官解释说,本案原、被告的争执焦点,是郑某与王某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判断他们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主要是看郑某在未成年时,有无与王某共同生活,且共同生活有无持续一段时间,王某在生活上和教育上有无对其尽到一定的抚养义务。
根据程某与前妻的离婚调解协议,郑某虽然由父亲程某抚养,但实际是与生母共同生活,郑某也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与程某、王某共同生活。相反王某某提供了 18名知情人的证言,证明郑某没有与王某共同生活过。退一步讲,即使郑某因看望父亲或者其他原因在父亲家住过几天,也不能成为郑某和王某形成扶养关系的事实基础。
郑某认为程某支付过他的抚养费用,且王某知情未表示反对即认为王某对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理由不能成立。程某虽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履行自己个人的法定义务,但该义务形成于婚前。程某与王某婚后郑某仍与生母共同生活,不能因此认定王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综上所述,郑某与王某没有形成扶养关系,故郑某对王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也不享有共有权,当然也没提出分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