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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也应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6-13 00: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80 ℃

  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遗产继承案件。据了解,2013年9月,被继承人牛某某因病去世,其身前遗留有房子两套、债务若干。一边是年迈的老人,一边是重组家庭,一边是牛某某的亲生女儿,但三方继承人之间对于遗产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牛某某的女儿牛某诉至法院。

  摆在承办法官李宛秋面前的第一个难题是,被继承人牛某某的再婚妻子张某与前夫生育的子女刘某,在本案中是否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原告认为被告张某与前夫离婚时,被告刘某的抚养权归其亲生父亲,故在本案中刘某没有继承权。

  经查,虽然张某与前夫离婚时,刘某被判归前夫抚养,但刘某学习生活一直随母亲张某与被继承人牛某某生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牛某某与刘某已实际形成扶养关系,刘某作为继子女也应享有继承权。

  接着,关于被继承人牛某某的债务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问题,张某为了给被继承人牛某治病而向亲戚借钱、因购第二套住房而四处借钱,以及牛某某母亲拿出1998年借给牛某某买房的借条……面对这些错综复杂的债务,一时三方当事人争执不下。

  庭审中,法官考虑到三方当事人对于牛某某的去世都很悲痛,为尽量化解矛盾,法官悉心给三方当事人做着调解工作。同时法官利用庭下时间分别约谈当事人。虽经法官再三努力终因三方当事人对于牛某某的债务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正当案件办理陷入僵局中,牛某到法官的办公室来,悄悄给法官塞了1000元钱,被法官严词拒绝了,但牛某扔下钱就跑。法官立即向庭长汇报了案情,并把钱交给庭长看按规定如何处理。

  鉴于本案调解无望,于是法官结合三方当事人提交各种证据,逐一去伪存真,对于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的证据进行认定,并详细阐述了认定债务的推理过程,对于不能认定的债务也一一分析说明不予认定的理由。最终,一份长达十四页的判决书,了结了当事人之间的恩怨纠葛,使牛某某的遗产有了明确的归属。

  在牛某前来领取判决书时,考虑到牛某的诉讼费都是缓交的情况,经庭长及法官对牛某批评教育后,把本来要充公的1000元钱退还给了牛某,让她把缓交诉讼费及时补交上。

  判决后,牛某被法官的公正廉洁彻底感动了,再次来到法院给法官送上了一面锦旗,上书“公正执法、清正廉洁”,以表达了自己的感激之情。

  在回顾该案时,法官感慨地说,作为一名法官,虽然实际办案中很难让当事人都满意,但“辨法析理、胜败皆服”应是我们不懈的努力和追求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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