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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保单 不让闲亲旁戚揩油子女的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7-06-14 20: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0 ℃

  王女士,40周岁父母早亡无兄弟姊妹。一直有交往多年男友,但没有结婚。在两人分手后发现自己怀有身孕。王女士考虑到自己的年龄问题决定把孩子生下来,同时坚决表示不会与前男友和好并结婚,最后独自去美国生孩子,在女儿一岁后携女儿回国。

  考虑到自己年龄问题,身体也不是很好,想把自己所以的财产做一个传承的安排,起初考虑到到将来可能出台的遗产税问题,把自己名下的所有个人财产登记到孩子名下。这么做的优点显而易见,可以防止遗产税出台后,女儿将来继承自己的遗产被征税,但同时这么做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是将资产全部过户到女儿名下,那么将来王女士要对资产做出处置时会很麻烦,例如要出具监护公证等一系列手续才能去做这件事情。其次,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一旦发生夭折,情况就变成王女士要继承孩子的遗产,那么要按法定继承的顺序,也就是说孩子的亲生父亲也是合法继承人之一。

  可能很多读者会说,这种的情况下不用告诉孩子的亲生父亲,但这么做的后果是在遗产过户过程中会出现问题。我们要实现继承财产的过户只有两个途径,第一个途径,公证。去公证处继承公证,会要求所有的继承人全部同时到场,并且大家意见必须一致,一旦出现争议,那么是办不了的。根据王女士的案例,如果采用这条途径进行财产过户又不想让孩子的亲身父亲分得财产就必须出具孩子没有父亲的证据。显然这是不可能的。同时,公证处的费用是相当的高的,继承公证是按财产的百分比来收费的。第二条途径,诉讼。无论哪种情况下,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夭折,王女士想拿回自己的财产都会显得很被动。

  对于王女士的情况,其实可以采取如下安排:首先,将王女士的财产经行划分,将可长期持有性价比较高的固定资产登记在女儿名下。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保证无论什么情况下孩子都有一个立足之地,同时可以规避一定的遗产税。

  其次,将其他的资产登记在王女士自己的名下,并对自己名下的财产做明确的遗嘱安排,同时安排遗嘱管理人。这么做的好处在于,孩子在成长到一定年龄后可以拿到遗产。例如香港的沈殿霞就是运用了这样一个方式让女儿在22岁后安全得到遗产。这么做的问题在于遗产管理人是否值得信任。在现实生活中不乏财产管理人,如舅舅、姑姑、叔叔等在代管财产的期间侵害小孩子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这一类事件的出现,应在遗产管理方面规定特别严格的安排,例如要求房产不能买卖、不能抵押、只能是出租,将租金用于交税和孩子的其他费用。这样财产的管理方面就已经非常的严格。

  最后,在保证安全性的的同时王女士做了一个保险安排。第一个方面是自己的保险安排,是从传承避税的角度,保证在她身故以后会有一大笔钱能由保险公司给到她唯一的女儿。保险金最大的优势是可以避遗产税,在我们现有的遗产税草案中有明确的规定,保险金不计入遗产税征缴范围。同时王女士对保险金又做了规定,在女儿年满18岁随后,由保险公司逐年将这笔保险金给到女儿。这样做的好处在于防止孩子未成年时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由财产代理人看管时,侵害小孩子的利益。第二个方面,给女儿做基本保险安排,疾病保险、养老保险和教育金保险。现在女儿要继承的这部分遗产已经被管理的很严格了,那么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每一个需要用大钱的地方都由保险公司进行支付,则可以规避人为的道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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