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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亲的遗产,为何还要亲戚签字
发布时间:2017-06-16 07:1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04 ℃

  近日,我县张某来到县公证处,称:其父母在某镇建有一幢房屋,父亲已于1998年去世。张某需单独立户的话,其名下必须要有不动产才可以办理。为此他打算将父亲名下的房产过一部分至其名下,问房产过户的手续要如何办理。

  据了解,张某的母亲还健在,父母共有两个子女,除张某外,还有一个女儿。张某的爷爷先于其父亲死亡,奶奶于前几年才去世。张某的奶奶共有五个子女,其中长子已先于她死亡,留有三个子女;长女于今年五月死亡,留有二个子女,且其配偶还健在;次子即张某的父亲,三子、次女还健在。公证处人员在了解上述情况后,告知张某,如要把父亲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需要其母亲、妹妹、小叔、小姑及大伯的子女、大姑的配偶及子女到场。张某听后懵了,明明是自己父亲的遗产,为何还要其他亲戚签字,认为是为难他。

  对于张某的疑惑,公证处详细告知并解释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从人死亡时开始,其继承人就有权继承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即遗产,遗产一般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继承。如果死者的子女先于死者死亡,该子女的子女享有代位继承权,即有权代父母继承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后于死者死亡,且他们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前又死亡了,那么他们应继承死者的遗产份额便由其合法继承人转继承。这就是继承法上规定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张某父亲的遗产继承案件中就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简单地说因张某的奶奶后于张某的父亲死亡,奶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子女继承,又因大伯大姑也已过世,为此要张某的母亲、妹妹、小叔、小姑及大伯的子女、大姑的配偶及子女到场签字确认,表明其对应继承遗产份额的态度,是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如果张某在其奶奶健在时就办理父亲的遗产继承公证,这就相对简单多了,只要求张某及其母亲、奶奶、兄弟姐妹到场就可以了。

  县公证处在日常办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类似情况,多数家庭觉得父母过世后的遗产理所应当就是子女的,没必要办理手续。如及时办理,公证是比较容易的。由于时间的推移,许多牵涉的亲属相继离世,继承公证就会变得复杂繁琐,且经常出现财产纠纷。为此公证处提醒:死者的房产等相关遗产继承过户手续应及早办理,省得到时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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