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1月,原籍农村的张某的父亲以一家四口人(张某父母、张某与其妹妹)名义,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建房。1994年张某高中毕业,考上一所大学,户口随之迁出,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上海市区工作,婚后在市里居住。2000年4月张某的妹妹出嫁,户口也随之迁出,老家的住宅一直由张某的父母居住。 2005年8月和2007年2月张某的父母先后去世,老宅已无人居住。2008年2月,当地村委会通知张某,因其父母已经过世,村里按规定将其老宅的宅基地使用权收回,要求张某在规定时间里将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拆除清理,或者按规定将该处住宅卖给本村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遭到张某的拒绝。张某认为其父母的房屋连同土地应作为遗产由其继承。张某诉讼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宅基地上房屋由张某和其妹妹共同继承。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属于福利性质,一般不能继承。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分为下列情形:1.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经批准后可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2.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根据我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地随房走(房地一体主义), 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自行建造,则该房屋因其拥有完全产权而可以作为遗产而继承,然后再进行房屋所有权的变更,宅基地可以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