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保管遗嘱和遗嘱公证,是否一定要将亲人列为遗产的继承人?
一处公证处曾经办理过这样一起公证案例。一位先生常年患有重病,他双亲和兄弟姐妹均已过世,一生未婚也无子女。由于身前受到所在街道的照顾,这位先生希望通过办理公证遗嘱,在百年之后,将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产遗赠给街道。在一次手术之后,这位先生过世,根据他的遗嘱,他的房子如愿遗赠给了一直给予他照顾的街道。
《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在这起案例中,街道接受了这位已故先生的房屋遗赠,也承诺将之用于街道建设,使之更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