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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死亡重回夫家照顾老小 离婚媳妇有权继承公婆房产
发布时间:2017-06-25 20:2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2 ℃

  只因前夫突然离世,不忍见一家老小无人照应,刘某又重回夫家照顾起老、小的起居,待公公、婆婆相继去世,所住房产自然落在她的名下。不料,多年未回家的小叔子此时竟回家要求继承上辈留下的房产。昨日,从洪山区和平街司法所获悉,经耐心劝说,依法行事,终于解开当事人心中疙瘩。

  十年前,刘某嫁到洪山区和平街某村田家,不久,儿子出世,因丈夫的弟弟田某长年不在家,刘某就与丈夫同其父母住在一起。

  4年前,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3年前,前夫就将瓦房改建成了楼房。

  没想到,楼房刚建好,前夫竟不幸意外去世,一家老小突然没了依靠,生活都成问题。刘某闻此噩耗,担心孩子无人照看,便又搬回前夫家里,照顾孩子和老人。

  2年前,公、婆相继去世,当时又正逢村里城中村改造,刘某就按规定,拆迁所住楼房,村里给予补贴及还建房指标,这一切补偿都划给了刘某。

  待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前夫弟弟田某返乡知道此事。他认为,父母房屋宅基地拆迁补偿自己也应有份,为何被刘某一人独占?何况哥哥与刘某已离婚,双方已没关系,田家只剩他一个儿子,补贴及还建房指标应由他继承。他多次找刘某商量,但都被拒之门外。

  田某十分气恼,但又因自己未尽赡养义务,内心有愧。于是向街道司法所咨询。

  工作人员了解事情原委后,依照法律法规分析,田某父母生前未将房屋赠人也没遗嘱赠人,应根据《继承法》规定进行继承。

  按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并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中,田某与哥哥都有法定继承权,因哥哥死亡,其儿子可代位继承。且父母在世时,刘某曾一人照顾老人,虽然她与丈夫离婚,也可获得相应补偿。

  司法所建议:可将房屋宅基地拆迁所有权益平分3份,田某、刘某及刘某的小孩每人一份,如双方协商不成,再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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