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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生前立遗嘱,房产留给外孙女
    发布时间:2017-06-29 03:2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8 ℃

      王大爷老两口在城区有套房子,老伴去世后,王大爷将3个子女的名字都加在了房产证上,多年后,因心疼外孙女小瑶,老人立了份遗嘱,声明他拥有的部分产权由小瑶继承。

      立下遗嘱后第二年,王大爷去世了,3年后,小瑶拿着遗嘱,找到舅舅和姨妈,要求分割房屋60%的产权,舅舅和姨妈表示,房产证已变更,即使遗嘱有效,小瑶也只能继承25%的产权。

      因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小瑶将舅舅和姨妈告上了法庭。

      事起老人去世前,留下一份遗嘱

      王大爷的老伴已去世多年,膝下有3个子女,两老在城区有套100多平米的房子。

      3个子女中,儿子和二女儿经济条件不错,小女儿离异后,一个人带着女儿生活,日子过的很艰辛。

      随着逐渐老去,王大爷很放心不下小女儿和小外孙女,担心她们母女以后的生活没有着落,于是想把房子多留一些给小女儿和外孙女,2009年,老人立了份遗嘱,声明“我与妻子位于万寿桥的房产一套。老伴因病去世后,此房产由我与3名子女共有。现将属于我拥有的那部分产权留给我的外孙女小瑶。本人去世后,本人所拥有的房产由小瑶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

      2010年,王大爷因病去世。

      争执房子如何分,家人对簿公堂

      王大爷去世后,房子一直由儿子一家人居住,并在两年前对房子进行了装修。

      去年,小瑶高中毕业读大学,学费生活费成了难题,为钱发愁的母女俩,想到了外公临终前曾嘱咐的房产。

      小瑶和母亲找到舅舅和姨妈,称外公留有遗嘱,现在急需用钱,想分割她所有的60%产权份额。

      对小瑶的要求,舅舅和姨妈并不认可,舅舅称,老人是立了遗嘱,但房产证重新登记了,产权重新登记后,产权证上的4个人就对产权进行平分,小瑶不能拥有60%的产权。

      由于不能达成一致,小瑶将舅舅和姨妈告上了法庭。

      判决产权已变更,只能继承25%

      今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小瑶称,外公外婆共有3个子女,外公去世时立下遗嘱,并在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将属于外公的房产产权留给自己,请求法院判令她继承该房产60%的产权。

      小瑶的舅舅及姨妈称,母亲去世后,父亲将3个子女的名字均加在了房产证上,变为了父亲和3个子女共有,即每人占25%的产权份额,并非如小瑶所说的父亲还拥有60%的份额,他们承认遗嘱的效力,但只能同意小瑶继承25%的份额。

      法院审理认为,房子是王大爷夫妻俩的,归夫妻共同所有,王大爷老伴去世时,房屋已发生过一次继承,应当先将该房子的一半分出为王大爷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应该是王大爷拥有61%份额,3个子女各占13%的产权份额。但继承开始后,王大爷又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为他及3个子女共有,且该登记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未明确各自所占份额,而3个孩子均已各自成家多年,王大爷的登记行为应视为其对个人财产及所继承的老伴房产的处分行为,其将个人占有财产份额处分给子女,物权登记依法有效。因此,房屋产权变成了4人共有,即各占25%的份额。因此,小瑶主张分割60%的产权份额遗赠,无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如果老人首先不进行产权变更,按照所立遗嘱,外孙女小瑶能取得60%的产权份额,但老人在房产证上加名字后,使得房产产权进行了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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