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工死亡,获得的赔偿是否应作为死者的遗产来继承,近亲属之间能否按《继承法》来继承财产呢?接下来我们根据案例一起来了解。
儿子因工死亡获68万元赔偿,结果儿媳只给她7万元,这让黄石的孙婆婆想不通,她将儿媳告上法庭。记者昨悉,法院判儿媳再给婆婆3万元。
孙婆婆的丈夫在2004年去世,其儿子生前是黄石新兴管业有限公司的职工,2013年3月27日因工死亡。当月底,家属与新兴管业达成68万元的赔偿协议(其中丧葬费1.3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万余元,公司献爱心补助17.5万余元)。孙婆婆说,儿媳在领到赔偿款后,仅给她7万元,之后不予理睬。在今年,更是将其赶出家。她认为,68万元赔偿款是对儿子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属自己与儿媳的共有财产,按理她应分得13万元。
儿媳张某辩称,丈夫的工伤赔偿是50多万元,自己花去了5.2万元的丧葬费、还了4万元的债务和3.3万元的房贷,仅剩余37.9万余元。而儿子还不满两周岁,还需要抚养,应多分。此外,婆婆享有养老保险等国家政策,且已分得7万元。
下陆区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工亡补助金不属于遗产,应当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共有,丧葬费是用于丧葬支出,无须在近亲属间进行分割,爱心补助金是单位及同事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爱心帮助,非死者个人财产,也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和分割,故17.5万余元爱心款应由张某获取。扣除张某为丈夫办丧及还债费用,法院确认剩余37.9万余元为共有财产,又因未成年孩子需要抚养,法院最终判孙婆婆取得工亡补助金中的10万元,因已取得7万元,故张某实际只需支付孙婆婆3万元。
小编认为,本案中的焦点在于工亡补助金是否属于遗产?应从下面三方面来判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判断是否属于遗产,应以死者死亡的时间点来考量。理论上讲,遗产除了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外,还包括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既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不是公民死亡前设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形成的请求权,而是因为出现死者死亡的事实,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的。从性质上来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一种死因财产,没有死亡的事实,就不会产生。因此,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是遗产。
二、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公民一旦死亡,就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不能成为民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权利主体不是死者,而是死者的近亲属。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学理上采“继承丧失说”,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规定为物质性损害赔偿,是对死者近亲属造成的家庭收入“逸失利益”的损失的赔偿。从该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该解释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是死者近亲属,而不是死者。
近亲属怎么分割死者的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当因工死亡的工伤职工有数个直系亲属时,可以协议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达不成协议的,可平均分割,也可按照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进行分配,对其尽了较多照顾义务的直系亲属,如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人,以及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直系亲属,如孤寡老人和孤儿等,予以照顾;但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分割。
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工亡补助金37.9万元是作为死者近亲属的财产共有,而不能误解成说68万元的补偿是死者的遗产。工亡补助金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看待,也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