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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未留下遗嘱 继子继母公堂上争夺遗产
发布时间:2017-07-04 06:0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95 ℃

  丈夫去世了,继子来分财产,年轻的继母与继子大吵一架后,又被告上法庭,她能保住既有财产吗?

  案情继母继子争遗产话不投机上公堂

  马文路(文中人物除律师外为化名)与林霞生有一子马涛,2008年5月20日,马文路和林霞协议离婚,二人有两套房产,一套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小区,双方协议归马文路所有,一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双方未分割,由林霞居住。

  2009年4月30日,马文路与比自己小18岁的乔兰登记结婚,生有一女马玲。2013年11月7日,马文路因病去世,此时,马玲3岁。

  不久,马涛与乔兰因为财产继承发生纠纷,二人吵作一团。后来,马涛将乔兰和妹妹马玲起诉至法院。马涛要求继承马文路所有的、位于让胡路区西宾小区的房屋和马文路的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的三分之一,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乔兰认为,马涛请求的继承数额过多,因其中一部分是马文路和乔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应将属于乔兰的部分析出后再行分割。乔兰对马涛的起诉提起反诉,要求继承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相应份额。

  法院委托大庆和平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西宾小区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现值33万元,马涛还查明马文路生前住房公积金余额11万元及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余额5.6万元,这两笔款项均已由乔兰领取。

  析案亡者未留遗嘱生者适用法定继承

  黑龙江羿律师说,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因马文路生前未留有遗嘱,对其遗产依法应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马文路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马涛、乔兰、马玲,因马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诉讼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乔兰代为行使。

  按照法律规定,对于被继承人马文路的遗产可以进行如下分割: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小区房屋的所有权由乔兰和马玲继承,二人向马涛支付房屋折价款11万元;关于住房公积金余额和养老保险金余额比较复杂,应分段计算:由于马文路与林霞离婚时,离婚协议中未涉及马文路的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故马文路与林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余额的一半析出后作为本案遗产;马文路与林霞离婚后至马文路与乔兰登记结婚前的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余额属于本案遗产;马文路与乔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住房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余额的一半析出后作为本案遗产。确定遗产数额后三人平均分配。

  羿律师认为,乔兰对马涛提起反诉是错误的。乔兰和马玲应该另行起诉林霞。因马文路与林霞的离婚协议中未涉及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房屋,故该房屋价值一半可作为马文路的遗产,由乔兰、马玲、马涛三人继承。因该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是林霞,故林霞应给付三人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延伸法定继承补充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受限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在法定继承中,可参加继承的继承人、继承人参加继成的顺序、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思将其遗产由其亲近亲属继承。

  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虽是常见的主要的继承方式,但继承开始后,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因此,从效力上说,遗嘱继承的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各国法律虽都承认遗嘱继承的优先效力,但也无不对遗嘱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我国《继承法》中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因此,尽管遗嘱继承限制了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但同时法定继承也是对遗嘱继承的一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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