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黄某晚年与肖某结婚,婚前黄某的3个子女均已成年。肖某的两个子女,一个已成年,独立生活,但另一个孩子只有13岁,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两年后黄某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向肖某提出,遗产继承人应为肖某及黄某的3个子女。但此时,肖某的两个子女也要求继承遗产,双方发生争执。
解析:双方的焦点在于对继承人范围的认定,我国继承法不仅按照婚姻和血缘关系确定继承人,而且注重按照抚养、扶养和赡养关系来确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第一顺序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女方的未成年子女虽与黄某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与黄某具有扶养关系而享有继承权,肖某的另一成年子女因与黄某不存在扶养关系而没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