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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保管财产防止再婚配偶继承
发布时间:2017-07-07 04:0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7 ℃

  刘某中年丧偶,晚年与王某结婚,双方结婚时并未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刘某婚前有一个女儿。刘某患病住院后,便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有价证券及房产证均交给女儿保管。不久刘某去世,刘某女儿私自将上述财产通过挂失等各种方式进行转移或隐匿。为此,王某将刘某的女儿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刘某上述遗产。

  解析:老年人晚年再婚后,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缺乏相互信任,经常会把自己的工资卡、存折、房产证等贵重物品交给各自子女保管,防止配偶及其子女继承。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刘某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转化为遗产,刘某女儿隐匿的遗产属于配偶继承的份额,被法院查明后将被追回。另外,对于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的继承人,法院可以依法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法官建议老人决定再婚时,可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婚前财产归属。还可依法订立遗嘱,能够有效减少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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