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所建房屋虽不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对房屋拥有财产权;死后应由其继承人继承遗产。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判决死者养女继承遗产折款12万元。
小娟自出生即被储某夫妇抱养,1989年储妻离去,父女俩相依为命。简某与丈夫婚生两子,建有四间土墙瓦顶房屋;1994年丈夫因伤去世,获得一笔赔偿款,两子尚幼。1995年储某携养女到简家与简某同居,参加了对简家旧房翻建扩建。小娟16岁即长年外出打工。2011年储某死亡。2013年简家房屋被拆迁,获安置房两套(100平方和80平方)及补偿款160660元。小娟认为简家获得的拆迁补偿有养父的遗产,遂诉请按继承等额分割两套安置房及补偿款。
简某辩称,新房是用丈夫命钱所建。与储某仅是同居,其虽参与建房但不是共同财产,且储某户籍在外组,故不享有该回迁房份额。原告无继承依据。
法院审理认为:储某与简某虽属同居关系,但在同居期间参与了对旧房的翻建扩建,双方子女尚幼,对新房依法享有部分财产权。新房被拆迁,所得安置补偿,储某应享有一定的份额。该份额是多少,无法精确分割,本院酌定12万元。小娟是储某唯一的合法继承人,该份额应由原告小娟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