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陈某、王某夫妇均已年过八旬,其子系某单位职工。1981年,其子与被告刘某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
2013年6月8日,原告夫妇的儿子不幸去世。2013年8月份,被告刘某领取了死亡抚恤金补助计26500元。办完儿子的丧事后,原告陈某、王某夫妇多次要求被告刘某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均遭拒。无奈之下,原告夫妇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儿媳被告刘某归还其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
被告刘某辩称,其领取了某单位发放的死亡抚恤金26500元,但其丈夫生前因建房还有8万元债务,该抚恤金应先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
说法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职工死亡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家属或其生前被扶养人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偿。抚恤金不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折抵死者生前的债务,但抚恤金的分配方式可参照遗产分配原则处理。本案原告陈某、王某夫妇、被告刘某及他们所育一儿一女均系死者的直系亲属,均享有分割抚恤金的权利。由死者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26500元应由该5人享有。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依法判决儿媳返还其公婆应得的抚恤金1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