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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遗嘱将房产留给孙子起纷争
发布时间:2017-07-14 12: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49 ℃

  2012年11月,张老太因病去世。在三儿两女给张老太办完丧事后,老人名下的房产如何分割却让兄弟姊妹之间心生嫌隙。原来,张老太在兰州市XX区一家属院有一套面积约为72平方米的房屋,老人去世后子女们商量如何分割这套房产,熟料暂时保管房屋的小儿子王Y却对哥哥姐姐提出的继承遗产事宜未予理睬。于是,王Y的哥哥姐姐王Z等四人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他们认为作为张老太的子女,他们同样享有合法继承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他们继承张老太遗留房屋的80%产权约58平方米,价值17万余元。

  对此,张老太的小儿子王Y却是另外一番说辞。王Y说,哥哥姐姐将他告上法庭并不合适,因为他并不是这套房屋现在的主人,张老太在去世前留有遗嘱,已经将该房屋的归属交代明确。早在2006年初,其母亲就到公证处公证,将其名下的这套房产遗赠给孙子王AA,如果哥哥姐姐们对该遗嘱有异议,应该将王AA列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而不应以他为被告;另外该案属于遗嘱继承中的遗赠,不适用法定继承,如果哥哥姐姐对该遗嘱有异议,可以另行起诉撤销该公证遗嘱。

  法院判决

  老人立遗嘱时意识清楚驳回诉求

  对于王Y的辩解,王Z等四人并不认同。庭审中,王Y向法庭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张老太的公证遗嘱一份,以证实本案所涉及房产其母已遗赠给王AA。而王Z等四人向法庭提供多家医院的病历,用于证明张老太在2006年4月已患有老年性痴呆症,同时出具张老太在作遗嘱公证时在公证处的谈话笔录,以证实该遗嘱并不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反映。

  在这份谈话笔录中,张老太称,她只有王AA一个孙子,其他都是孙女,所以她把房子留给王AA。

  XX法院一审认为,遗赠是自然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老太在公证处,以公证的形式将其名下的房屋遗赠于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子王AA。根据相关证据显示,张老太在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时意识清楚,应视为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为此,法院认为在遗产分配或遗赠问题的处理上,应尽量尊重遗赠者的遗愿,法院对张老太的遗赠公证书予以认可。由于本案受遗赠人王AA在张老太死亡时还是在校大学生,其父代为办理相关房屋手续,是一种接受遗赠的行为表现。对于王AA本人在得知张老太将其房产遗赠后,也表示予以接受。法院应认定受遗赠人王AA已接受遗赠。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Z等四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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