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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处理后 继承人翻悔无效
发布时间:2017-07-14 21:14: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73 ℃

  温某与果某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温某某。温某与果某曾于2009年购买一套别墅,登记在温某、果某、温某某三人共同名下。首付款500万元,贷款600万余元。

  2010年8月,温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2012年11月,温某某意外去世。2013年9月,温某与果某因性格不合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复式别墅未作实际分割,且温某为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曾声明放弃对温某某名下遗产的继承。

  2014年初,果某认为因温某放弃了该别墅产权份额的遗产继承,要求温某和李某配合将别墅过户至自己一人名下,并要求继承温某某的遗产,被二人拒绝。

  果某认为,温某违背了离婚时的约定,她将温某和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套别墅,确认温某放弃继承温某某名下遗产的行为有效。

  温某则认为,之前声明放弃对温某某名下遗产的继承不再生效,仍要求继承温某某的房产份额。

  李某对果某的诉求基本不持异议,认为分割该套别墅时应合理、合法,房屋补偿款应及时到位,尚欠的银行贷款应作为共同债务先予扣除。

  济和王律师说,按照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别墅产权登记在温某、果某、温某某三人共同名下,三方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因房屋取得时间在温某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前,故温某某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为其个人婚前财产。现温某某死亡,未留遗嘱,故该三分之一的产权即为其遗产,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原、被告三人进行法定继承。

  根据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原、被告三人继承的份额原则上应均等,但未还的银行贷款应先扣除。

  对于温某放弃继承的声明是否有效,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温某可对放弃继承翻悔,法院对其提出的具体理由需进行审查并核准,最终决定翻悔是否成立,进而处理遗产分割的各自份额。如遗产处理完毕,各继承人无权再对放弃继承进行翻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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