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近亲属获得死亡赔偿金后,遭到死者生前债权人起诉,请求用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近日,金寨县法院审结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2011年3月21日,朱某因做茶叶生意向邻居王某借款7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因生意亏本,朱某当年只结息,本金一直未还。2013年8月,朱某到江苏某建筑工地打工,12月27日因高坠致死。2014年1月,工地老板按协议给付朱某亲属“死亡赔偿金”42万元。朱某父亲领回后,除去花费,将30 万元定期存入银行,留作日后孙子上学、娶亲用。王某向朱父索要欠债未果,于2014年7月20日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问题。死亡赔偿金是赔偿死者近亲属因失去亲人和依靠所造成的损失,是对生者的补偿,具有精神抚慰性质。虽然对死亡赔偿金通常参照遗产继承来分配,但不能以此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既然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那么本案原告王某诉请用之清偿债务就没有法律依据。另外,法官释明原告变更诉请,要求继承人用死者遗产偿债,但原告拒不变更。法院只得依法驳回其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