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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发布时间:2017-07-19 15:1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70 ℃

  我老公兄弟五人,我公公婆婆先后在1992年去世,他们名下有一套120平方米的房产,因为当时老大、老二、老三、老四都已成家立业另过,只有老五结婚时因没有其它住房,一直与父母居住。父母去世后,因老五没有其它住处,工资也不高,也就没有提分割房产的事,此房一直由老五居住,但房产一直在我公婆名下;现在此房要面临拆迁了,据拆迁办说拆迁补偿款近300万左右,我老公提出对补偿款进行分割,老五说,此房是他个人的,其他兄弟四人无权提出分割,而且已过了20年了,早过诉讼时效了。是不是我老公他们就无权对父母的此房屋遗产进行分割了呢?

  高律师: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此条所规定的20年最长诉讼时效,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的,而你老公所要分割的房产,并不存在被侵害,只是一直有老五居住,并没有过户在老五名下;依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你公婆去世后,继承开始,你老公他们兄弟四人并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只是看着老五没有其它地方居住,没有提出对房产进行分割,但房子的所有权属于兄弟五人共同共有。在这20多年里,老五也没有将房子通过非法手段过户到其名下,所以此房屋一直属于兄弟五人共同共有,也就不受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所以,你老公他们兄弟四人可以随时提出对此房产进行分割,如协商不成,可以让你老公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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